墨家的处境,一方面是遭到漫长的冷落与漠视,另一方面是被极其严重地误解和抹黑着。若要将墨家从冷宫中释放出来,必先澄清与正名,找回墨家的本来面目。首当其冲地,墨家领袖的称号,“巨子”,从来都被世人误读,无人发现。墨家“巨子”这个词,到底是因何在互联网上走红的呢?据我的推测,应该是与《秦时明月》这部国漫的走红有关。至少我是因此接触到“巨子”这个说法的。而“巨子”一词,本身也确实很容易让人往江湖领袖这个方向遐想,江湖感、武侠感十足,且十分墨家特色,具有着浓厚的威严与神秘气息。“巨”之一字,令墨家领袖形象,伟岸高大,高不可撄,唯有臣服。渊源于墨家,“巨子”在现代不再局限于古代墨家学派领袖的本义,而是多作为褒义尊称,用来指代在某一领域、行业中成就卓越、声望高且影响力极大的人物,常见用法集中在商业、文化、科技等多个主流领域,如金融巨子,文坛巨子,思想巨子等。历史典籍里关于墨家的记载少之又少,对“巨子”制度,更是没有任何相关介绍。散落在历史典籍里关于“巨子”的吉光片羽,令墨家巨子的身份和内涵,扑朔迷离,神秘莫测。故而,墨家留给人们的想象空间,确实太大,无怪乎,互联网对于墨家的描述,越说越玄乎。什么“杀手组织”,“侠客群体”,“雇佣军”,甚至“黑社会老大”。可以说,围绕在墨家周遭的许多误解的形成,“巨子”之名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。要深刻理解墨家,当从理解“巨子”开始。巨子之制,《墨子》一书所无,想来应是墨子之后,这个组织出于对墨家领袖的需求,产生了“巨子”制度。典籍可考的墨家巨子,仅有三位,孟胜,田襄子,腹䵍(tūn)。皆见记于《吕氏春秋》,并未有专门典籍,记录墨家巨子传承。墨家到底在何意义上使用“巨”这个字,未见说明。《说文解字》中关于“巨”的解释,有重要线索!規巨也。从工,象手持之。巨,本意是手拿矩尺。古文里,巨是矩的本字。二字通用。于是这个问题,便豁然开朗了!所谓的墨家巨子,实为墨家矩子。“巨”这个字在墨家语境里,是很没来由的,非常突兀。而“矩”字不同,它在墨家语境中,意义重大。《法仪》开篇就谈:天下从事者,不可以无法仪,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。虽至士之为将相者,皆有法,虽至百工从事者,亦皆有法。百工为方以矩,为圆以规,衡以水,直以绳,正以悬。可以说,规矩之于百工的重要性,启发了墨子的“法仪”思想。“法仪”思想,在墨家中有着核心地位,重要性不比“兼爱”思想弱。墨家是非常重视行事有法度的。说到这里,很有必要提一下《吕氏春秋·去私》中一段关于墨家矩子腹的事迹:墨者有钜子腹䵍,居秦,其子杀人。秦惠王曰:“先生之年长矣,非有他子也,寡人已令吏弗诛矣,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。”腹䵍对曰:“墨者之法,曰:‘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。’此所以禁杀伤人也。夫禁杀伤人者,天下之大义也。王虽为之赐,而令吏弗诛,腹䵍不可不行墨者之法。”不许惠王,而遂杀之。《吕氏春秋》对此是赞赏的,认为矩子做到了去私:子,人之所私也,忍所私以行大义,钜子可谓公矣。后世儒家价值观深入人心后,当再无人认可墨者腹䵍的做法了。儒家讲究,“为亲隐”,因而,大概率不会依法办事而杀子。即便于今,强调法制观念的今天,应该大多是人也是不理解腹䵍的做法的,甚至会批评他的行为。不过至少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会赞成墨者腹䵍的做法,国法必须“无情”。站在腹䵍的角度,如果他身为首领,子杀人,而不守墨法,法何以存?如何服众?其他人杀人了,是否也可以法外开恩,予以赦免?矩子的儿子就应该搞特殊吗?我们应该如何评价矩子腹䵍?其实用“大义灭亲”是不适合的,是误解。大义灭亲,多少有着“绝情”“铁面无私”的内涵。腹䵍不是“灭亲”,也不是“铁面”,而只是守法。所以说,墨家是非常注重法治精神的。在《天志》上篇中,墨子说:“我有天志,譬若轮人之有规,匠人之有矩。”墨家以“天志”为矩,所谓的矩,也就是墨家的行事法则。在墨家看来,矩是非常重要的:轮、匠执其规矩,以度天下之方圆,曰:“中者是也,不中者非也。”因此,“矩”这一如此重要的思想意向,墨家用来称呼其领袖,尊称为“矩子”,以之为法度、原则、模范,是情理之中——不过,需注意,根本上,墨家以“天志”为根本之规矩,矩子也需符合“天志”,不然,墨者可不从其令。巨子,则莫名其妙。巨、矩之辨,对于澄清、还原墨家之形象,去除各种欲加之遐想,当有重要作用。





